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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与对策

广东中山中亿律师所  赵春森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史。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定过若干法律,像振兴工艺方面的法律就相当于现在的专利法。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产生于清末,以后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制定过法律。但由于当时政治动荡,经济衰退、科技落后,这方面的法律没有明显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已经有一些规章,但是没有法律,没有一个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名义颁布的法律,中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进行的。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1990年又制定了《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后来都进行了修改。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中美之间所发生的知识产权冲突有关联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的超级大国,是政治、经济、科技、军事上的超级大国,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GDP的总量占全球的40%。说到这里要做一个比较,在中国入世之前,泰国当时的副总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主席,他写了一本书专门评价中国入世的意义,其中披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秘密,说中国在19世纪初叶的时候(具体是1820年),当时中华帝国拥有全球最强的实力,当时的GDP占28%,美国是1.8%,换句话说,当时的美国的GDP总量只有中国的十四分之一,不到200年,这种比较优势被完全颠倒。现在中国GDP的总量是美国的八分之一,前年,当我国的GDP达到1.3万亿美元时,美国是9.8万亿美元。我国这些年经济的增长,我想其中有一条和我们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变革有很大的关系。美国的一位经济学家认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归结于欧洲近代所发生的工业革命,是以英国为策源地。为什么发生英国革命呢?这应归结于英国当时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资本价值积累已达到相当的程度。他还认为当时的中华帝国,明朝中期,当时它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资本价值积累丝毫不亚于英国。为什么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而不发生在中国?这是因为,中国在近代化中没有明确的私有财产制度,也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当然,其中包括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制度。

  法律制度的创新是以社会发展为前提的。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期间,由于日本和西欧的相继崛起,美国的经济地位受到动摇,其GDP总量从40%下降到20%;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财政状况、外贸状况亦相当恶劣。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贸易保护主要思想抬头了。从外贸保护开始,美国因其在国内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其境外被大量复制假冒,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美国就制定了所谓的美国贸易法,凡是不保护、不充分保护、不合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贸易对手,美国就将其定位为重点国家,如果这些重点国家不改变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美国就实行贸易制裁或者取消最惠国待遇。

  中美之间两次知识产权冲突,第一次知识产权冲突发生在1991年,美国政府认为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主要是因为中国不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而使美国大量的知识产权被中国复制,使美国每年的损失达到100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把中国列为重点国家,美国扬言在1999年2月份将对中国105种商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其实行贸易报复总额达15亿美元,同时扬言要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当时,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首先是表现为政治问题,美国以人权问题对中国进行发难。其次,中美之间冲突在军事问题方面也有表现,这不像是海湾战争的打仗,而是涉及到军售等方面。当然,最突出的表现还是在经济上。在70年代,中国在中美贸易方面一直是顺差。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不断要求中国要改变现状,并进而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要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我们是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它要求我们1991年进行修改这是不可能的。同时,要我们制定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当然,通过双方的谈判,我们于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国务院还通过发布了一个著作权修改条例,同时也参加了一些重大的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美方的一些要求。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国际化速度加快,这与中美之间就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较量是有关系的。但总的说来,中国不是输家,因为美国的做法对中国也是非常重要的。美国接下来继续给中国最惠国待遇,支持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这对中国政府改善其国际贸易环境是极为有益的。

   第二次冲突发生在1994年,当时是克林顿总统执政。由于当时美国国内发生一些变故,当然,从深层次的原因来说是害怕出现一个强大的中国成为它的竟争对手,更直接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失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于1994年又被美国列为所谓的重点国家,只不过这回开出的报复清单更大,涉及的商品有28亿美元。如果说一年之内中美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达不成协议的话,那么美国就将实施报复,许多中国商品就不能进入美国的市场,这对中国来讲确实命运攸关。后来,双方通过讨价还价降到了18亿美元。当时,美方提出三点要求:第一,中国修改民事诉讼法,认为涉外知识产权的审理期限周期过长,中方应当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期结案。但是,诉讼法的修改与否取决于我国的立法进程;第二,美方要求我们组织一个联合的执法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专利局、商标局和海关,要联合执法打击假冒,并定期向美国政府报告。但中方说我们可以通告但是不可能定期报告;第三,美方在中国设立企业,开发软件制品,中国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做出让步,允许美国在其境内设立中美合资的企业开发软件市场。到了1996年,美国政府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的审查问题上不再与知识产权挂钩。但是我们要看到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发生了变化,而不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任何的让步,也就是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更多的是依靠其国内法来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做法是将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与给对方最惠国待遇相挂钩,在国内法上将贸易对手“一对一”审查与谈判结合起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政府通过WTO知识产权协议来要求所有缔约方进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然后美国给所有的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正是这样一个战略的调整,美国改变了它的做法。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中国在入世之前要全方位的来修改中国的法律,你不修改法律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你所做出的种种要求就不能实现,就不能入世,也不能取得美国所谓的最惠国待遇。

  我们必须承认知识产权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实现了美国以知识产权的名义保护它的音像业、电影业和通信业这个目的。第二,知识产权协议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它都是一些实质性条款,很少有漏洞,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很难啊!但是知识产权有很多条款,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因为这些条款要征得其他缔约方的同意。第三,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双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双方和解,可以向专家小组提起上诉;如果达成不了协议,由世贸组织的机构进行裁定。如果说发生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单边的贸易报复,甚至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制裁,这个结果是比较严重的,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是不同的。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接受知识产权协议呢?我想也有三点原因。首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完全是一种让步,也是一种利益交换,这是因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也做出了种种承诺,比如说取消进口产品的配额制,比如说对发展中国家进口关税实行优惠。这样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好处的。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凡与美国做交易的国家,美国要求其必须全部接受WTO的一揽子协议,不允许只接受其中一部分,否则美国国会不予批准。显然,美国政府进行施压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最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来说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是有重要作用的,这也是包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在内的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为什么接受知识产权协议和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理由所在。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二是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三是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缺陷。

     (一)是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在我国,人们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只注重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却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观念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方面表现在:(1)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山西老陈醋。(2)商业秘密泄露的事件经常发生,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等。(3)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如"同仁堂" 等。(4)招商引资项目中政府行为严重,不懂国际规则,屡屡上当受骗。 一是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外商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过期知识产权(专利)冒充处于保护期的知识产权(有效专利);要求对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所谓“专有技术”支付费用;没有分许可权而许可要求国内企业对其在国内并不享有权利的外国知识产权支付费用。二是外商在投资中利用将相关知识产权分割转让的方式对我方企业进行控制。三是外商将侵权技术或产品到国内投资生产,将来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时出问题。

(二)是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够尊重主要表现在:(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报刊杂志上披露的某些造假专业村,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可为了地方财政收入,迟迟不打击,甚至还颁发“免检企业”牌匾,设立“宁静工作日”制度,严禁监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2)音像市场盗版情况严重,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的许多企业已能够充分认识并积极运用专利战略为企业发展服务,但也有许多企业认识仍然不够,这主要是对在计划经济下成长起来的大多数企业来说,能够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并善于在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者,目前还不多。尽管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最初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或应付行政部门的检查或为股票上市等等。但这可喜的一步却起到了进攻或防御的作用。而众多的既缺乏认识、又不掌握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知识的企业令人堪忧。

(三)是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缺陷。已经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注册名称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册商标方面的限制是全国性的,要是碰上企业商号与商标相同,很容易出现矛盾;又比如仿冒装潢问题,商标往往是装潢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备注册条件的装潢才能申请注册,经核准后才能成为商标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商标法》和《专利法》必须协调。迎接挑战就是加入WTO后,针对目前大批拥有强大专有知识财富的公司抢滩中国,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壁垒”已在我国打起专利圈地战,日本飞利浦告成都莲花池26位商家侵犯其专利权一案,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上述26位商家的柜台、仓库进行了查处,查获各式涉嫌侵权产品共821个,经调解26位商家做出承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保证不再侵权,否则每家自愿重罚并向飞力浦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案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知识产权,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我们的企业应如何应对?答案是主动进攻,才能利于不败之地,所谓主动进攻,就是提高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加强必要的防卫设施——加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量,加大专利申请量和保护力度。这样,在未来这场知识产权战争中,才不会失去先机。

三、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面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权,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据对2003年的司法统计,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人民法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对551人予以刑事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53人,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325人,并处罚金419人,单处罚金57人,较前几年加大了打击力度[10]。我国除了有与其他国家一样的司法程序外,相关的行政机关也有权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框架内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这些成绩反映了我国执法的巨大努力和决心。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任务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迄今为止管理贸易的唯一多边性文件,享有"交通规则"之称,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入议程。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先后有10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会议上就是否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在一揽子妥协的基础上,各方才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进部长级会议宣言,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内。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经历了五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72条。这个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

    抓住机遇就是要按照WTO共同确立的“游戏规则”,自觉确立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因为以任何形式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课以罚款、责令退出国际市场等严重惩罚。抓住机遇还在于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高水平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双赢。抓住机遇的核心在于不断开发创新并形成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提高进出口贸易包括合作研究开发中的专有知识含量。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上,国际上目前有三大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禁止令方式。禁止令相当于我们在教科书里所看到的消除危险或排除妨碍。在英国、法国和美国法中,都是允许法院依法颁发禁令或禁止令的,在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这样的规定。总的说来,禁止令分三种:即诉前禁令,中间禁令和最后禁令。我认为最有意义的是诉前禁止令,对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诉讼之前就可以请示人民法院颁布禁止令,要求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或者可能实施的侵权,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我国的民诉法只规定了诉前的财产保全,这次在修改知识产权法时就突破了这一点,不仅规定了诉前的财产保全,还规定了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第二种保护方法就是赔偿损失。在赔偿方式上,目前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全面赔偿原则。我认为我们在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中采取的是全面赔偿原则,这与知识产权协议的精神是一致的。知识产权协议是这样规定的,侵权人的支付应当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律师主张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引进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例如,南方某省法院在一起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本来价值仅值几十万元的软件竟判决侵权的一方承担几千万的赔偿数额,以致外界评述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对这一做法,我是持有异议的,实际上采用全面赔偿原则就足已,没必要搞一个惩罚性赔偿。

  第三种保护措施是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上,以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的做法也为许多国家所使用,如没收侵权产品,销毁假冒商品。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方式也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以行政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都有所反映。

 

在分析研究了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对知识产权最低保护要求及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后,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执法机制,总体上是符合TRIPs协议规定要求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差距,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加强司法保护不但是 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迫切的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一是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司法解释在解决适用TRIPs协议中难题和对立法不足补充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行政法规前审判中,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二是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要正确适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等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三是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适当进行赔偿。 

2、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当知识产权被侵犯后,行政机关以权利人的申请或主动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还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要进行技术创新,自然离不开技术创新资源的支持。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重和拥有的专利数,均低于或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我国对研究、开发的财力投入一直严重不足,"七五"、"八五"以来最好的年份的199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0.71%,此后便持续下降,自1994年至今一直维持在0.5%左右。我国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总共也只有300多亿人民币,只有美国的1/40,相当于美国几所著名大学一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数。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加上长期以来的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这种低水平重复研究,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使科技的产出效果尤其差。类似花巨资研制开发产品,当产品鉴定会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国外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已有了相同专利产品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全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4000万份文献专利文献馆。充分运用专利文献,有效配置有限的技术创新资源,尽快改变闭门造车的局面,对大力推进我国技术创新工作,尤其重要。

    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3、建立政府权威机构统一协调有关WTO事务。

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要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将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则是高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推不出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专利制度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这种排他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人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才能激发起人们搞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否则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研制出来的技术成果,国家如果不给以保护,一旦公开就很容易被别人无偿地仿制和使用。发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投入得不到回报,人们自然也就不会有研究创新的积极性。比如,研究开发一种西药,从实验室研制到投入市场,一般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投资数亿甚至十几亿美元。如果研究开发者没有这一新药的专利权,药品投入市场后,别人随意仿制,那谁还肯花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去开发新药呢?

  4、要做好原有法律条文修改及立法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促进科学技术发明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论文发表等政策措施,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里对鼓励技术发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些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直接后果是只重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市场,终究不能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尤其不利于解决技术发明完成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致使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阁,或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这是我国科技政策和管理由实施促进技术发明的措施。

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要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科技、经济、贸易和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

   5、要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科技、经济、贸易和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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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1 11:49